疫情下工程建设(疫情下工程建设现状)
山东高院民一庭涉疫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法官会议纪要
具备继续履行条件时,当事人以疫情影响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 ,一般不予支持。继续履行造成不合理损失的,可通过延长工期、调整价款或违约金等方式继续履行。疫情影响不足以导致合同履行不能,但符合《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情形的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 。
《山东高院民一庭涉疫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法官会议纪要(2020年3月3日)》核心内容如下:不可抗力的认定新冠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符合不可抗力“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特征。因防治疫情采取的行政措施或疫情直接影响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应认定为不可抗力。
比较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在承包人已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 ,实际施工人可以在一审辩论终结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若实际施工人另诉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则不应受理,应协调双方的诉讼权利。
比较高院民一庭关于建工实际施工人的相关意见如下:《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范围:《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旨在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利益 ,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允许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陕西:疫情期间复工复产建设项目费用计算进一步明确
〖壹〗、施工降效费用:疫情防控期间复(开)工项目完成的工作量可计取施工降效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承包方确定施工降效内容并编制费用 ,报发包方审查认可,列入措施项目费用。赶工措施费用: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项目需要赶工的,赶工措施费用另行计算并明确计算原则和方法。
〖贰〗、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费用明确为每人每天20元标准足额计取 、包干使用 。具体说明如下:费用涵盖内容: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人员工资、防控物资、核酸(抗原)检测 、宣传教育和临时设施等费用。计取条件:以防控期间(不含常态化疫情防控期)施工单位的现场工人和管理人员实际人数计算。
〖叁〗、费用标准与范围浙江、山东规定按每人每天40元计取专项经费,包含防疫物资费 、人工费、降效费及其他费用(仅计取税金) 。四川省明确降效费需单独计算。厦门通过调整人工费动态指数(2016)及上浮安全文明施工费(20%)间接支持防控成本。
取消!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不再计列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 ,明确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不再计列,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工程不再纳入该费用,此前实际发生费用可按实结算。
不再计列费用的范围:我省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 ,其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拟建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中,同样不再计列该费用。
江苏省住建厅于2023年4月11日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相关指导文件 ,并明确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调整后,在“措施项目费-总价措施费 ”中明确不再计列“疫情防控措施费”,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意味着山东省内所有建设工程在费用计算时 ,需剔除原包含的疫情防控专项费用。
自2023年1月8日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的费用不再计取。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发布的《问题解五十三)》(闽建价〔2023〕4号) ,自2023年1月8日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调整为“乙类乙管”后,疫情防控措施的调整对工程建设领域产生了直接影响 。
建设单位责任:需牵头组织工地疫情防控工作,协调防疫物资采购、核酸检测安排等 ,并确保防疫费用纳入工程造价,不得要求务工人员自行承担。施工单位义务:需配合建设单位落实防疫措施,规范使用防疫资金 ,确保专款专用,避免挪用或虚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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